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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胆大妄为 毁前程又进监牢

1999-08-14 来源:生活时报 郑小兵 我有话说

李某是一名医学院的在读大学生,1998年9月在某市医院妇产科实习。一日,只有李某一人在办公室时,来了一个青年妇女要求做人流手术,由于姚某已超过了人流安全期,开始时,李某不想给她做,但当姚某拿出200元塞到她手里时,李某心动了,心想自己技术比较好,做一个人流手术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李某就私下里一个人开始为姚某做刮宫术。术中,李某不小心,将姚某的子宫底戳穿,造成姚某大出血,引发休克,后经抢救,苏醒过来,但心身留下巨大伤害。公安机关知道此事后,逮捕了李某,法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许多人想不通,李某只是做了一个不“漂亮”的人流手术,为何被判徒刑呢?其实,这是新《刑法》设定的一项新罪名。《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款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只要具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条,就算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只是本罪处刑的加重情节。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她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她的刮宫流产术是不符合医疗标准的,造成了身体健康损害,依照司法解释,这已算是情节严重了。因此,依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李某已经构成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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